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2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65918361L。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青,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系该公司秘书,住江苏省扬中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辰阳镇余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189163179Y。
法定代表人:周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 文
审 判 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向开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建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