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37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群,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189163179X。
法定代表人:周福龙,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中方县。
原告***与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祥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