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1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5号院4号楼1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董事长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9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合创三众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海宏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孙 伟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郑 洁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