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鑫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豪鑫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指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财保41号

申请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以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01251E。

法定代表人:蔡子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指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2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484692P。

法定代表人:黄育平。

被申请人:黄育平,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居民。

申请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指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育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育平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账户(账号:6223××××5066)的存款

1.042210元进行冻结。蔡子刚、朱丽兰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街××街××号锦里光华房屋[权证号:川(2007)房屋不动产权第0XXX2号、第0XXX8号]为本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育平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支行账户(账号:6223××××5066)的存款

1.0422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蔡子刚、朱丽兰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街××街××号锦里光华房屋[权证号:川(2007)房屋不动产权第0XXX2号、第0XXX8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