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7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蔡子刚,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耘
审判员 何倩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