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3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蔡子刚,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赵 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