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705号
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蔡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思,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不详。
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