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鑫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䛛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3981号
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蔡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思,四川咨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不详。
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方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