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3民初2912号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23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6P5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25827T。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