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源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3民初2912号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23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56P5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延平大道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76525827T。 法定代表人:**方。 原告合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幕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