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1878号
申请人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娟,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办光华大道三段1969号塞纳河畔1-2幢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西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执行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409.09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52409.0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52409.09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