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鑫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娟。 被执行人: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113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建有房产,涉及房产已出售,需分户办证,故土地暂无法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到纠纷较多,本院已以(2022)川0113执382号案统一查封被执行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大道699号26栋1楼11号、16号、17号房产三处,因无法办证暂无法处置。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