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1564号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简国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威,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琴台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4XT。
法定代表人:翟跃明,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1幢3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70148。
法定代表人:范银清,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94.51元,由原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尤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丽
书记员梅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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