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74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803房
法定代表人:陈承。
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1幢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范银清。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做出(2021)湘0103执保9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炫乐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