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7418号
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803房。
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1幢3层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8191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1952)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819123.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翰东石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覃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