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市家兴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市玉壶西路,注册号5203826001428000。
经营者:兰波,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贵州省**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州路新店子物流中心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J4984K。
负责人:付加秋,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37438W。
法定代表人:梁勇。
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市家兴五金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市家兴五金经营部案款159489.00元(利息另计),并承担执行费22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288.43元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王维强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