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724执异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殖民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37438W。
法定代表人:梁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任市镇商业西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2087080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聚公司)与四川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浩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浩聚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浩聚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浩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曾德兴
审判员  蒲 林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