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6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354F。
法定代表人:兰德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云,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红,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虎,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虹,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2号楼1单元25层1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RH0C。
法定代表人:唐冲,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云、王金虎及原审被告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马云、王金虎所主张的应付工程款数额未查清,对已付工程款中是否为“包工包料”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且对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速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亦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9.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艳  丽
审判员     贺婷婷
审判员      秦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毛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