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1328号
原告:宋明松,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纪平,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354F,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5层9号。
法定代表人:兰德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四川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辉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受理原告宋明松诉被告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宋明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明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伦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薛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