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683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州区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35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