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5执2519号
青***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5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2527400元(案款2500000元、执行费27400元),本院已将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青***建材有限公司。至此,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0105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第一笔钢材款及违约金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