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景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景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6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景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景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处置程序,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依法参与分配处置后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因财产处置周期较长,可待首先查封法院依法处置标的物后再进行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