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75号2栋2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丁小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616689.58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建有房产,涉及房产已出售,需分户办证,故土地暂无法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凤祥大道699号1栋1单元1楼303号(唯一号1108035号)、26栋l层11号(唯一号1108489)、26栋1层16号(唯一号1108484号)、26栋1层17号(唯一号1108483号)、26栋2层15号(唯一号1108465号)的房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