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执76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遂宁市河东新区。
被执行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2号。
负责人:张宵。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与中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还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通过电话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张 战
审判员 林凤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