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非凡,男,汉族,生于1999年4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2号。
负责人:**。
本院立案执行***与**、张非凡、中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信息,并采取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81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通过电话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郭汶松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