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1140号
原告:***,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第三人:**,女,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男,199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街236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范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