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中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2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
被执行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与中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