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军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德轮投资有限公司、中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760号
被告:遂宁德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街236号-2号。
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遂宁德轮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还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通过电话将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张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