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民初378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玉民,四川良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5日,四川省蒲江县人,住蒲江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2日,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井研县。
被告:肖福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4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蜀西路46号9栋15曾1502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超。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肖福伟、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肖福伟下落不明,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张远福
人民陪审员 唐义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