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554号
原告:盐亭县顺兴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恒都商业广场3A栋1层3、4、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3MA65LFG69X。
经营者:梁宇。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7386R。
法定代表人:成明超。
原告盐亭县顺兴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顺兴装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亭县顺兴装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计507元,由原告盐亭县顺兴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马壮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何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