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某某、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藏0422民初48号
原告:**,女,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中,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人员,户籍地广西融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所四川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成明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中、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68,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与原告**协商好树脂瓦及配件价格后,该材料供应林芝市米林县七个幼儿园项目。被告承诺2018年年底结清所有材料款,原告开始供货,货物由被告联系车辆运输到目的地。2018年年底原告**打电话催收所欠材料款,被告***以政府拨款未到为由未支付,到了2019年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以同样理由搪塞,于2019年12月10日到被告***住处三方当面对账,由被告***与被告***同时在场对账,然后给原告**书写材料款168,000元欠条,内容为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4万元,余款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并无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并未有任何书面合同。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确实存在债务关系且欠款168,000元。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该欠条并无其公司的签章,仅有被告***和***的签字及捺印,并不能证明其公司与该案件有关。
2.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应由被告***及***承担该欠款,与其公司并无关系。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被告***与原告**口头协商好树脂瓦及配件价格后,由原告**供应给被告***、***所承建的林芝市米林县七个幼儿园项目,并由被告***负责联系车辆将材料运输到目的地。工程竣工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于2019年12月10日,被告***、***才与原告**进行结算,当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所欠材料款共计168,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40,000元,余款在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截止目前均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就买卖树脂瓦等材料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赊欠原告**树脂瓦材料款16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结算后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材料款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无买卖合同关系,该债务与其公司无关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故应由合同相对人被告***、***承担,对该辩称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尼玛扎西
审 判 员 普布卓玛
人民陪审员 洪 若 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雷  蕾
书 记 员 边巴桑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