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3民初1486号
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商林乡前瓦钟村112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刚,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包刚,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河北鑫盛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二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苗苗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