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2989号
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虎,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沐春燕,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成都矽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