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83财保6号
申请人:四*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楼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22号23楼。
负责人:***。
被申请人:成都爱敏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纵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四*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2000万元限额内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保全线索。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在2000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爱敏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行的存款2000万元(账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成都爱敏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纵七路2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7)邛崃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土地面积XXXXX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