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294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都在成都市武侯区,应当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被上诉人依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等款项,本案系因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邛崃市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即合同关系的成立或效力等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范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李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