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6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2栋7楼5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2号2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爱敏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区羊纵七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成都爱敏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未能查明费挺是否具有结算权限,其对工程量的确认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未追加***参加诉讼,对四川骏欣宏宇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至***账户上的30万元性质有待进一步查明,故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3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