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1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梅,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幢1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凡娜娜,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强
人民陪审员刘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