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敬廷学,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18楼13号、14号。
法定代表人:凡娜娜,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四川省成都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敬廷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敬廷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程款242,93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4元,执行费3,583元。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敬廷学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勇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