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敬廷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6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幢1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凡娜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1-1幢8楼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慧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1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2584元,由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