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民初4785号
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林荫街**华西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凡娜娜,经理。
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合力达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