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313号
原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幢16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凡娜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齐。
原告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润利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