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82执异15号
案外人:***,女,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申请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天府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大唐牡丹园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西北村1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隆丰镇西北村1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添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大唐牡丹园花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彭州市的房屋(业务件号:权0030338)不服,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