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县清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089号 申请人:上饶县清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茶亭镇高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8149870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成,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丁家洲村320国道边路北333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181692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饶县清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投保了相应诉责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县清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