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03执恢9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张溪南坊自然村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6863611L。
法定代表人:龚彬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艺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3栋1**802室(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88131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河州街办**大道(***畔)4幢1-3层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7512094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华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一栋二层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400213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6012119********。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6012119********。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身份证号码:36012119********。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身份证号码:36010319********。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6012119********。
被执行人:**,女,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码:36012119********。
本院在执行江西恒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艺晨实业有限公司、***昊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巨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赣01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查封、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2022)赣0103执恢9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