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18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大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1121ME30053855。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旖旎,江西梦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创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阳光时代写字楼A幢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76870934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大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江西创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大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江西创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6元,减半收取计7,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