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盛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鹰潭市龙虎山仙人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81执保266号
申请保全人: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000578775064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12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003513641556J,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仙人城景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珍,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286万元财产。被保全人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86万元或提取等额的收入;
二、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保全人鹰潭市***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荣贵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