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81民初1951号
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8775064L,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抚财富广场6#楼1单元12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51364156J,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仙人城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鹏,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仙人城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29日,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20元,减半收取14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760元,由原告江西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荣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