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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美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521执保76号 申请人: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楚江,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丰县美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高坑组经贸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丰溪街道永丰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新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金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正仁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新潭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申请人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丰县美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仁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美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仁劳务有限公司、***、**、***、**价值4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丰县美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正仁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