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306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 负责人:***。 第三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路258号A楼15层。 诉讼代表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系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第三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混凝土货款支付协议,约定第三人承建的甘水巷、樱桃山地块地下车库工程使用的混凝土货款由被告代为支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2016年12月31日经对账结算,第三人合计应付原告商品砼971884.3元。2017年6月30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在被告的应收工程款971884.3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另据查,涉案工程竣工审计已完成。原告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品砼款971884.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为担任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