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187号之一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河下4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乐草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财产保全费2360元,合计2698元,由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