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特209号
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贾村段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289室。
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因不服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8)宁裁字第3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南京仲裁委员会(2018)宁裁字第3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丹完全生物降解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胜
审判员桂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储娜